各考区、有关主考学校、助学单位:
为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自学考试现状,近年来,陆续宣布部分专业停止新考生报名,且于2023年陆续停止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证书。
为满足上述专业考生继续学习的愿望,市考委根据目前本市开考专业现状,将部分停考专业转考到相同或相近的开考专业(简称“转考专业”),详见《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转考方案对照表》(附件1)。同时,停考专业课程与转考专业课程之间制定具体的替代关系,详见《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停考专业转考方案》(附件2)。停考专业已考试合格课程成绩继续有效,可以替代转考专业课程,转考专业的课程全部合格后,考生在转考专业申请毕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停考专业转考方案》启用时间为2024年1月。
附件1中“转考专业专业名称”一栏为空白,是该专业无合适的转考专业,考生可转考到开考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外省市继续考试,具体转考要求请考生自行咨询相关省市,也可继续参加本市其它专业考试,但在其它专业毕业时要符合其专业课程计划要求。
附件1中标记“*”的专业,拟转考专业的新专业课程计划正在制定中,停考专业转考方案后续发布。请各单位做好停考专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我市自学考试平稳有序开展。本通知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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