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 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 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 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 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 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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